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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館國中 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作業依據: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7條:公務機關應將下列事項公開於電腦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供公眾查閱;其有變更者,亦同:
一、 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二、 保有機關名稱及聯絡方式。
三、 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依據及特定目的。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民國101年10月1日 修正)。
■公告日期:2014-06-30
■保有機關:苗栗縣公館國民中學
■聯絡方式
地 址:苗栗縣公館鄉大同路 3 號
電 話:037-222729
電子郵件:ya29ya@ggjh.mlc.edu.tw
相關詳細內容,如附檔。
檔案清單 |
個人資料保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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