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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立公館國民中學教師服務規約

一、本規約係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受聘教師應於接到聘書後一週內在應聘書上親自簽名簽章,送交學校人事室,否則以卻聘論。

三、教師之各項權利義務(含聘任、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進修研究……)等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並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應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作宣傳。

五、教師有應校長依規定聘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並對全校學生共負訓導、輔導責任。

六、教師及學校均應遵守學校章則,教師並應遵守各級教師會制定之教師自律公約。

七、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如需在校外兼課(職)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八、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為原則,但學校基於實際需要在儘量符合教師專長原則下安排搭配其他類別課程,教師仍應接受。

九、教師應依照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其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十、教師之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苗栗縣公立中小學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差假管理規定辦理,並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校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如各項慶典、週會、校務會議、升降旗及各項研習活動……)並履行會議之決議。

十一、教師對於教學,應充份準備教材,採用適當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參與補救教學、假期學習活動、教學評量等有關工作。學校並應尊重教師之專業自主及配合教師於教學上之正當要求。

十二、教師於寒暑假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

十三、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取費用及推銷書刊。

十四、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不得中途離職,因故必需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後,提請校長同意,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校,否則學校得拒給離職或證明文件。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聘約期滿之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十五、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六、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七、教師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連續曠課、曠職達七日或一學期內曠課、曠職達十日。

      (二)無故缺課,經學校三次通知仍不補授或請假未達支代鐘點費之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授、經學校通知仍不補授。

      (三)經核准留職停薪,逾期不返校復職者。

      (四)違反有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八、苗栗縣政府或學校得依據有關法令規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尚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得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懲處。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份所為特別之規定。

廿、教師對有關其個人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時,得循法定程序提出申訴。

廿一、應聘教師在聘約期間內學校減班或其他原因產生超額教師經本縣國中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介聘至其他學校服務時不得異議。

廿二、教師具有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得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經教評會審查通過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廿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七條: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其與學生間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第八條:教職員工應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廿四、本服務規約如未有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苗栗縣立公館國民中學協調產生超額教師實施要點

           (94年9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制定)

                                                                              (106年1月18日校務會議通過第1次修正)

                                                                             (110年1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第2次修正)

一、苗栗縣立公館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調因教師法第十一條規定因素產生之超額教師,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超額教師,係依教師法第十一條學校因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致教師現有員額超過核定編制員額數之教師。

三、留職停薪中之教師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八月一日)回職復薪者,不予提報為超額教師。

四、超額教師數依核定普通班、特教班所需教師數分別核算。普通班與特教班之教師調整,應以具有各該階段各科具有合格教師證者為限。普通班之教師調整應依各科目分開計算。

五、本校教師超額時,由教務處依據教學正常化及課程需求原則,預估全校班級數及各科目授課時數,於當年3月份核算確定各科目教師之需求人數,以確定教師人數及超額之科目。

六、本校依前項協調產生超額教師之優先順序如下:(服務年資皆以正式教師年資計算)

(一)採自願優先原則:自願擔任超額教師者優先,自願者多於超額員額數時,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深者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年長者優先。

(二)未有自願超額者,依各分科計算超額人數,於某一科目出現缺額時,以本校初聘科目為主,並以在本校服務年資資淺者為優先,若年資相同時,則以年齡較輕者優先,然服務年資及年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三) 前項「本校服務年資」係指曾任或現任於本校服務年資或於本校服務期間發生法令可併計年資之留職停薪。

七、本校對於前條協調產生之超額教師,應優先輔導介聘至本縣他校服務,如輔導介聘上開超額教師至他校服務顯有困難時,得陳請苗栗縣政府協調輔導介聘作業。

八、本學年度輔導介聘至他校服務之本校超額教師,如因本校臨時於下學年度前產生教師缺額,應先徵求該學年度超額教師返校服務之意願,並依本校該學年度原超額教師列冊順序之反順位,依序返回本校服務,若超額教師不願返回本校服務,需簽訂切結書。

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校址:36350苗栗縣公館鄉館中村大同路3號

School Address: No. 3, Datong Road, Guanzhong Village, Gongguan Township, Miaoli County 36350

電話 Phone:037-222729
傳真 Fax:037-230466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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